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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如题:1、投标时为XPS一体化墙体保温板,因当地信息价未有相应定额套取,采用分开列项组价。分别为(直形墙、模板、XPS板、拉结杆件、钢筋网片、泵送费等)。2、实际施工时设计院下方变更通知,把其中的保温材料改为EPS厚度不变,其物理性能符合B1级。3、施工时,当地发布关于成品CL网架板的信息发布价。4、我方在规定时间办理关于保温材料的变更签证手续并约定其结算办法,将清单中相关XPS的材料在原清单中退出,替换为CL成品网架板。相关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问题:现在审计不认此签证,认为只需把XPS更换为EPS.其它不动。这样损失严重,这样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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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两种方法都有欠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直接删除掉原来的这一条清单项,换位直接按发布的成品CL网架板费用进入结算。
这就是一个价格重组的问题,根据组价原则,重组价格其他工序不变,只是变动材料单价。
1110
这总情况结算时只调整两种材料的价差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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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没错,有合同依据。你是用成品板吗?如用了要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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