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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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1、“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是在《宪法》中规定的。 2、法律基本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规范。(2)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特殊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对其权利加以保障,对义务进行监督实施。(3)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法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4、依法行政的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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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6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主要包括:经费保障、指挥系统、技术支持系统、日常值班系统等。
61、为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指定救援人员。
62、违反危险品不得与仓库及宿舍在同 一建 筑,保证安全距离,设置疏散标志等,违反此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饿整顿,直到整改古河要求后,才可重新生产经营。
63、不具备法律规定、货架标准或地方标准,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单位承担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经停产停业仍不合格,予以关闭,吊销证照。
64、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规定了生产单位不同的法律责任。
65、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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