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要求.docx

勘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勘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勘察单位现场技术人员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详细勘察:每个技术人员管控钻机的数量不宜超过 6 台;

(二)施工勘察:每个技术人员管控钻机的数量不宜超过 8 台。二、勘察单位应对项目提供的测量控制点进行签字确认。

三、土/岩芯应按顺序摆放并写好标签,采取率应达标(粘土≥ 90%,粉土、砂土≥70%,碎石土≥50%,完整岩≥80%,破碎岩≥65%), 勘察人员应对已编录的岩芯进行喷漆标记,以防盗用。

四、检查原位测试设备(如标贯器、自动落锤、贯入器、动探头、波速测试仪等)是否到位,检查原位测试是否实测。

标贯器 自动落锤 动探头 波速测试仪

五、岩面/终孔深度量测精度允许误差为±5cm(水上孔±500px)。

六、钻孔应为现场实际施工,严禁弄虚作假。

七、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程量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或勘察成果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的,或勘察报告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的,应  扣减勘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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