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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结算时被审计按据实结算合同进行合同内工程量调整是否合理,不合理的依据是什么,请各位老师帮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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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不合理的,总价合同 相当于总价包干,除非实际没有做的,和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调整,一般是不可以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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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施工可以,施工的工程量不进行增减
合理,依据是2013清单计价规范”总价合同“术语概念解释。
有不明白的概念问题,到《跳出造价做造价》一书都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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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价合同的范围在结算时没有变化,不能调整合同内工程量。
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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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施工的项目可以扣除。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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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除非没有做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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