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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说:此项暂估价,以实际做法结算。但是合同签订是固定单价合同。这种情况,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被描述实际做法结算)被审计审下来远低于投标时的单价。这种情况可以倡导按合同签订的方式结算吗(固定单价),采用投标价结算。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这部分责任由甲方承担,按照合同方式结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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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材料 只是结算时调整价差,综合单价不能改变。审计行业法盲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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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投标要讲究策略,这项在投标的时候就要报低价,其他项目报高一点,进行不平衡报价。
人家审计按照实际的项目特征审没毛病,做司法鉴定估计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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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项按实际做法结算,审计按实际做法计取单价没问题,合同签订的固定单价现在高了你觉得不合适,如果低了不调整你怎么说呢,所以按实结算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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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很对,实操中审计乱审的诟病太多了,暂估价只是材料暂估,但是单价应该不动,这才是暂估价的定义,你让其看看固定单价的解释和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与暂估价的解释就明白了,认可回答请点赞,全是免费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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