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取样及制样常识标准.doc

该附件为 建筑工程材料取样及制样常识标准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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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目录:

  1. 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2. 砌筑砂浆试件的取样

  3. 混凝土外加剂的取样

  4. 水泥的取样

  5.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取样

  6. 钢筋、焊接件及连接件的取样

  7. 墙体材料的取样

  8. 防水材料的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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