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第5号).doc

附件详情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号),WORD格式,共26页,可供参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违规举报  | 
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网友自主分享,仅供学习和参考,如有侵权内容或者违法行为,请及时联系站长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