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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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装饰公司 合同管理 制度,WORD格式,共5页,可供参考。 四、 合同的审查 1. 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的审查,由负责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审查。包括: 1)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 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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